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有什么不同
法律援助一、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趋同之处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其中有“处理、处罚”的规定。同样,第六十六条其中也有“处理、处罚”的规定,这就是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从字面内容看有趋同之处。因为,不论从审计机关还是其他有关部门的角度进行的处理、处罚,都是针对某个被审计单位的。而且,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均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只不过处理、处罚的部门不同而已。同时,这两种审计文书内容的趋同之处,从实质内容看也都有对“事”的处理、处罚。即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规定。另外,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也都有对“人”相同的处罚实质内容,只不过一些审计机关平时出具处罚的审计决定比较少罢了。
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异同之处
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是由原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三种审计文书组成的。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已经习惯地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只是对“人”的处理,其他审计事项(包括原审计建议书的相关内容,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应包括在内。有这样的认为,说明对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在使用问题上有争议或者存有疑惑还较为普遍。对此,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尽快摆脱原有的框框,正确使用和出具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异同之处,主要在于: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异同之处,还在于和特别容易忽视的是:第六十五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第六十六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被审计单位后,按照职责范围,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机关进行纠正、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前者是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后者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必须通过移送才能得到处理。
再有,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如有必要和必须包括原审计建议书中的相关内容,这就是审计人员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审计决定书主要是对“事”的处理、处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但也包括审计机关直接对“人”的处罚,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审计罚款。审计移送处理书既对“事”进行纠正、处理、处罚,也对“人”进行处罚,但主要是对“人”的处理。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依法移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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