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释疑《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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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