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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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的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较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①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②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没有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费用,反担保人对此种费用不承担责任。
    3、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可减免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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