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抵押登记规定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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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房屋抵押登记规定有哪些程序
    1、受理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配偶间的共有)出具同意书。但是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如共有人不到场,登记机关很难确定这类同意书的真实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实际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登记时当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复印件)为两项: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应提供的文件中册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在其后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文件为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000年,建设部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收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权人: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评估报告书一份;
    a、如房屋评估另加评估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b、其它单位评估需抵押权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内容与该房产真实相符的证明书一份,或由我单位派人到实地核实;
    (5)如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后出示证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产权;
    (7)委托人(银行信贷经办人)要在所有复印件上核准后签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出具有关证明;
    (2)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不相符者,需出示相关证明;
    (3)如不能亲自到我所办理有关手续而授权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a、内陆人士需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b、港、澳人士需持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授权的港、澳律师见证书;
    c、台湾同胞需到海协会出示的见证书;
    d、外藉人士请到该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示证明;
    (4)公司、企业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业做抵押如有上级部门需上级部门同意;
    (6)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或股东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无固定董事或股东,例:换届改选等,需公司出示现任董事或股东身份证明);
    3、备注:
    (1)以上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事业等不准抵押;
    (3)抵押审批书填一式两份;
    (4)以上证件如有过期者不可办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期限;
    (6)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之后,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房地产抵押之后,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制;
    4、房地产被抵押后,当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他拥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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