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一般债权

法律援助

    一、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一般债权(《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未办理登记的,属于普通的债权,不能优于一般债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因为合同都是自主确定的,所以,有些人在签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就两个人决定好抵押担保期间。其实,所谓的普通合同也不是完全自主约定的,还是要在一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而抵押担保合同也一样,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签订合同的规则,双方也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要是自行约定的就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除了不能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还不能约定以下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未办理登记的,属于普通的债权,不能优于一般债权受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