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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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④抵押财产的价值;
    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⑦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2、抵押合同的终止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债权人免除债务;
    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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