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重复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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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产重复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财产重复抵押担保,只要物品不超出抵押的款的价值范围,可以重复抵押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抄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
    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度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问复抵押。
    二、哪些财产能设立抵押担保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什么,具体如下所述: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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