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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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
    不动产包括很多种种类,不同种类的不动产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去办理登机手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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