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不及时涤除抵押房屋买受人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法律援助房屋出卖人不及时涤除抵押房屋买受人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房屋出卖人不及时涤除抵押,买受人可要求继续履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约、不配合涤除抵押权的被告来说,原告可以经抵押双方同意,代为清偿,从而消灭抵押权,此时原告保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因此,面对房屋出售人不及时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履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旦出售方违约,引发纠纷,则应尽快诉讼,尽早采取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防止出售方一房二卖,导致钱房两空的不利后果。如遇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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