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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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某项抵押物,在办理抵押过程中,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就相当于在有权部门公示了,证明这东西抵押给某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再把抵押物抵押给别人,因为你们已经办理了登记,你就会优先享有抵押物处理受益权。如果不去登记,你就和别人是均等权利,没有优先权了。
    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债权人不再享有执行其他财产的选择权。
    物保的选择权发生于贷款合同签订之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签订贷款合同时,债权人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在享有选择权。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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