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可办理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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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条件下可办理共同抵押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关于共同抵押合同的实质要件主要有:
    1、共同抵押物。
    能设定共同抵押的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而且不限于债务人或同一抵押人所有的物,也不限于同一种类的物。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标的物均应适合设定共同抵押。并且共同抵押既可以同时设定,也可以追加设定;
    2、公示。
    共同抵押的设定根据登记而公示。共同抵押的登记与一般抵押相比是为显示共同抵押的。所以该登记应该附上共同抵押物的目录。
    3、共同抵押的性质。
    分为创设式的共同抵押和转变式共同抵押两种:
    (1)创设的共同抵押是设定抵押权之初即为共同抵押。
    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另外,如果数个标的物的所有人相同,则只订立一个合同;如不同,亦订立数个合同,并应附上共同抵押的目录。
    (2)转变的共同抵押,指的是原本非共同抵押,但因标的物的分割而转变为共同抵押。
    标的物由共有而分割为分别所有,此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与某物成立共同抵押。标的物分割后,即转变为共同抵押,两物之上也分别成立抵押权。另外,本来是不同所有人的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是否成立共同抵押?两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抵押权人存在于原来的位置。此时原两标的物的抵押权,如果不是担保同一债权,当然不能变成共同抵押权,如果原为担保同一债权,则其共同抵押的性质不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需要办理共同抵押,那么首先应当有共同抵押物,然后进行公示出去还有针对于共同抵押的性质来进行处理,整个过程应当由双方共同完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