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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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六条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综合上面的介绍,抵押借款合同应具备必须的法律条款,载明相应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抵押借款合同具备条款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