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标的物抵押的范围是什么,注销动产抵押登记要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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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标的物抵押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