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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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航空器、船舶、汽车等经济价值非常大的动产。造成财产权属未登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由于登记机关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的问题。以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的,该抵押并不一定无效。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的,该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第三人是指对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享有物权的人,如该财产的买受人。该第三人,仅指善意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非为善意的,如买受人明知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仍然购买的,在将来抵押权实现时,该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保护。
    可作为财产抵押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89条对抵押作了规定,但对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出现了以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的情况,从而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担保法总结实践经验,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该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虽然在第二项规定了“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没有明确可以抵押的动产的范围。
    哪些房产可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可以设定抵押;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
    (九)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未办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解答,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