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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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怎么确定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物登记的程序
    在实践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开:
    (1)当事人申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必须登记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的申请书。
    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本后,对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抵押物登记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了解到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会因为抵押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具体的抵押物要登记的部门可以参考上面的介绍,同时登记人要注意登记的程序,以免出错来回奔波。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