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抵押融资的条件

法律援助

    一、股票抵押融资的条件
    1、贷款人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二、股票质押贷款的程序
    1、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2、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3、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4、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5、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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