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
1、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之一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又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突破了《担保法》第三十三、五十三条等条款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担保物权实现的唯一条件的规定,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摆在重要的位置。
2、明确了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两者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涉及不动产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的,应该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相应的抵押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的行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抵押合同的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的约定,纠正了《担保法》中部分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偏执观念。
3、新增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内容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在《担保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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