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设壁垒 深圳LED产业“碰壁”事件频发
法律援助LED犹如初升的太阳,近几年迎来飞速发展。目前,深圳已有各类LED企业1150家,今年产值将突破400亿元,产业规模仍以年均超30%的速度增长。欧美日各国为了挖掘LED产业的巨大商机,保护本国利益,纷纷设立技术壁垒,这使九成靠出口的深圳LED产业“很受伤”。记者昨日获悉,深圳有超过三成的LED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直接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
LED产业“碰壁”事件频发
今年2月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Innovage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DiscoveryKids(TM)AnimatedMarine灯和Safari灯实施自愿性召回。
该灯具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在美销售,单价为10美元个。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36万盏。召回原因为,该灯具的印刷电路板易短路,有引起火灾和灼伤使用者的危险。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灯具,并与Innovage公司联系退货及全额退款。
根据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所监测到的结果,今年以来,中国LED产品仅在欧美市场已遭遇类似事件9起。昨天,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所副所长李猛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LED的核心专利技术一直被欧、美、日厂商垄断,许多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诉讼,并多数以和解赔偿收场。
来自深圳检验检疫局的信息显示,今年上半年,深圳被欧盟通报召回的出口灯具中,LED灯具就占近四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这一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深圳现为全球主要的LED灯具生产基地、背光源生产基地、显示屏生产基地。但因核心技术被欧、美、日厂商垄断,LED产业目前存在的、潜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令产品出口通道不畅。
今年上半年,深圳检验检疫局组织了“深圳企业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直接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其带给企业的损失远超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等其他市场准入壁垒。
欧美为LED频频设“壁”
相关数据显示,在LED应用的相关专利国家中,欧美和日本的专利总量占到全球的85%到90%,而中国专利份额不足一成。中国LED产业主题高峰论坛秘书长张小飞表示,这10%的专利也集中在中下游的封装和应用领域,涉及核心芯片和外延领域的专利非常少,且“专利往往是拿来申请项目的,针对生产的、实用性强的不多”。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所独家提供给深圳商报记者的监测报告显示,为了规范半导体照明这一新兴市场,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欧、美、日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标准或技术法规,构筑了较为复杂的市场准入技术壁垒。其中包括安全壁垒、能效壁垒、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测量方法要求、绿色环保要求等多个方面。
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传统灯具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认证,同时还需满足出口目标国法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另一方面,新的技术壁垒不断出台,企业应对难度增大。作为一种新兴产品,有关半导体照明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并没有完全定型,仍在发展。各种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推陈出新导致半导体照明市场准入的不确定性增大,企业的应对难度也加大。
深圳奋起“破壁”
面对欧美日等国技术壁垒的围剿,深圳积极寻求“破壁”之法。记者采访了解到,深圳已通过产业联盟、国际采购交易中心的建设来推动LED产业的发展。去年由深圳市42家LED产学研单位组成的“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揭牌,该联盟致力于LED相关标准的研究、应用和服务。
接着,深圳LED国际采购交易中心在深圳华强北华强电子世界成立,中心集LED相关产品展示、国际化采购交易、LED应用设计及创意设计展示传播功能于一体,是深圳LED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政府、企业、产业三者之间资源共享与交流的平台。
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眭世荣称,深圳帮助企业破除技术壁垒、助推企业深挖LED“金矿”的八大平台已在如火如荼地组建中。其中包括:深圳市LED室内照明展示和交易采购中心、深圳LED照明光景设计研究院、LED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深圳市LED专利联盟、深圳LED产业集聚园、深圳市LED信息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国内外市场平台。
8月30日,国内首个LED专利技术产业联盟在深圳宣布成立。联盟将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的作用,争取更多技术话语权,以促进LED产业发展。联盟将采用“专利池”的方法,整合各种专利,交叉授权,相互许可,共同推动LED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规避专利壁垒对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
(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
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
2、《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
(1)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
(2)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它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
(4)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