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重复抵押生效吗
法律援助车辆重复抵押生效吗
如果重复抵押的车辆价值是有余存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进行重复抵押的。但违法的车辆重复抵押也是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可知,法律禁止超出抵押物实际价值的重复抵押,但不禁止就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进行再次抵押。
重复抵押的概念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抵押物价值有余额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二次抵押的。
但如果车辆抵押人重复多次抵押同一辆车,取得的贷款金额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就可能构成金融犯罪。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如果贷款人是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但有归还的意愿,就属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可根据具体情节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情况二:但是,如果贷款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之后并不准备还钱,而仅仅是通过抵押车辆非法取得资金,且骗取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重复抵押的主要种类
形式上的重复抵押
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各独立抵押权所针对的抵押物之间通常有极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在物理上难于区分。所以,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当抵押权实现时,如果某一抵押权人将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一同拍卖可得更多的担保利益时,(如,甲将一栋两层楼房的一层抵押给乙,将另一层抵押给丙。乙在实行抵押权时,如单独拍卖一层,可得价金100万元,如拍卖整栋楼可得300万元)那么,在拍卖时可否连同他抵押权所针对之部分一同拍卖?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比照担保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新增房屋”的规定,即允许一并拍卖,但不得就其他抵押权所针对的抵押物变价价金优先受偿。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意在于认为该“新增房屋”为抵押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由于担保制度意在给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以不利益,同时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故在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一同拍卖可增利益时,允许抵押权人一同拍卖。而且这样规定也符合我国担保法“房随地走”的原则。但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产生于各自独立的设立行为,彼此之间只有所针对的抵押物的部分不同,没有相互之间的先后次序问题。如允许一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拍卖他抵押权人之抵押物,获得由于一并拍卖而增的利益时,等于同时剥夺了其他抵押人此项利益,其他抵押权人仅能就拍卖价金中相应部分行使抵押权,这对于其他抵押权人显然不利,且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一抵押人在实行抵押权时,不得拍卖其他抵押权所针对的抵押物,即使这样一并拍卖对其有益时也不可。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类同的还有不动产共有人,就其应有部分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的问题。依学者的意见,倾向于肯定说,即允许各不动产共有人将自己应有部分向各自的债权要抵押,其后果也产生形式上的重复抵押。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是数个独立抵押权的并存,其抵押权所及之抵押物不重叠,而仅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联系,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物重叠,使各个抵押权人之利益相互影响的程度很深。其次,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在各抵押权之间是平等的共处关系,彼此不存在次序问题。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物重叠,使各抵押权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故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问题十分重要。再有,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各抵押权之利益关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权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之复杂程度远超过前者。本文所论及的重复抵押均指此种实质上的重复抵押。
但违法的车辆重复抵押也是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