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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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问将要发生的债权。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