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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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的法律要求
    法律要求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笫三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一)国有企业财产的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三十四条笫四项之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客观上要求自身对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由于它直接由国家投资而成,因而它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与非国企业有所区别,有所限制。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调整我国国有企业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该条例在企业经营权方面是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发展和完善。该条例笫十五条对国有企业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国有企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越权处分重要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国有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一定地段利用、收益、开发、经营的权利,它包括国有土地作用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笫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诸方同时行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带来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应充分理解,才能解决房、地分别抵押所带来的困惑。
    (三)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进行抵押而融资形成的债权越来越多,它已成为债权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二条笫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笫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笫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笫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上述交通工具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且因运输工具的不同,其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也不同。对航空器来说,就是航空航天部门;对船舶来说就是交通部门;对车辆来说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在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由抵押人提供上述交通警工具的所有合法证件。如对车辆来说就应提交营运证、行车证、养路费缴费证等证件,以便证实其是否能正常营运和是否被有关部门扣押。2)由抵押人提供购买交通工具的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为其所有的合法依据,以便核实交通工具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以及购买年限,同时确定是否为报废不能营运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