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初探
法律援助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固定抵押。
一、浮动抵押的渊源和概念
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其起源于英国衡平法。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自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立。英国浮动抵押制度在原英属殖民地的大多数国家得到法律承认,如印度、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大陆法系国家如芬兰、瑞典、日本和俄罗斯也借鉴英国浮动抵押制度,在民法或商法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加拿大也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动产统一权益担保制度。
传统的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在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保留对抵押财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抵押权人以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传统的浮动抵押其客体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甚至包括权利和无形财产。
我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的一般抵押权一节中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根据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理解,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应当界定为动产浮动抵押,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具有浮动性。这是动产浮动抵押最本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抵押物范围不特定,它既包括抵押人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
第二、抵押标的形态经常变化。如抵押期间,货币资本可能转变为生产资本,生产资本可能转变为商品资本等。在抵押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项财产的流转,有进有出才能维持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及自身发展。因此,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产经营,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