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业主抵押借款 业主被诉却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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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李*亮欠陆*英两笔借款合(160000元、240000元)合共4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于陆*英认为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是李*亮,林*明以该房屋为李*亮向陆*英借款作担保的主张,因陆*英对确认书“林*明”名义的签字是否属林*明亲笔签字不能确定,而且该确认书并没有注明林*明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林*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加上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又诶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屋又未办理产权证;且本案是审理陆*英与李*亮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房屋的权属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2009年12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城法民初字第2246号判决:被告李*亮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英;驳回原告陆*英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