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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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留置权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流质条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以上就是留置权和流质条款在法律上的规定,大家看完之后就知道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我国法律主要是为了贯彻民法的公平的法律原则,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经济纠纷的出现。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