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是债权人吗

法律援助

    一、留置权人是不是债权人
    留置权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效力、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留置权,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和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权对抗债权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留置权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而不能由合同发生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因时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可以在留置权发生的要件之外,附加新条件,以限制留置权的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专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对其债权可以自由处分,甚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自然应当可以处分担保债权发生的留置权。在发生留置权之前,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对第三人以及社会公益并无妨害,债权人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为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有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果。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可以债权人抛弃留置权的行为来对抗债权人的留置行为。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
    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所有权
    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留置权人是不是债权人”问题进行的解答,行使留置权的人是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和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权对抗债权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