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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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a、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b、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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