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

    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当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留置与担保双重效力。应当首先保护留置权,在满足留置所担保的债权之后,再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债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
    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产生的,但它们的性质、效力、标的物的范围都有所不同。留置权本质是是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没有这种效力,它只能拒绝对方履行债务的请求,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一旦对方的债务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宣告消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留置权的产生要件有哪些。留置权的使用时需要一定条件的产生的,我们不能随意的使用,因为留置权的使用涉及到债务人的动产问题,所以应该在发生特定的情况之后才能行使。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