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留置权的除外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企业之间留置权的除外什么意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企业之间的留置是不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是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
企业之间的留置和自然人之间的留置相对,其实就是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的简短说法。就是说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可以不像自然人之间那样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甲企业由于原来的一笔买卖欠乙企业100万元,现在乙企业由于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占有了甲的货物,可以对此货物扣留,等甲还前面的100万。而自然人之间这样做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见,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并不需要与其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A企业委托B企业进行货物运输工作。如A企业有欠缴B企业运费的行为,B企业即可对A企业委托其托运的其他货物进行留置,以实现其对B企业的运费请求权。
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
比如: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物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在11月分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货货物后,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这是可以的,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
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