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保证人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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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保证人免责吗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有义务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根据保证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人和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在主合同依法审判或仲裁后,确认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行。
    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三、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签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的执行,若主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么作为从属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证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即使签订但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如果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而且保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免责的。但是作为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最好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好免责条约,以免出现了责任保证人来承担。但是如果在债务纠纷中没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在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