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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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提问】
    去年6月1日,慈溪的赵某因资金紧缺向王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赵某的两位朋友陈某和张某为此作了担保。借款期限届满,赵某不知去向,王某催讨无着,将其中的担保人张某告上了法院。庭审时,张某对借款及作担保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他认为王某只告他一个人不公平,他与另外一个担保人陈某应各承担一半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所有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律师帮助解答原因。
    【律师解答】
    债务担保人有两种担保形式: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可以参照《担保法》学习。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和张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因此,本案债权人王某既可以选择债务人赵某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陈某、张某中的任何一人对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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