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关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格问题有哪些
法律援助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为主合同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人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当然要求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何况,“代偿能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查操作标准,在实践中人也难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偿能力,只能在签订具体的保证合同过程中凭其所获得的有保证人的资料来作出主观判断。而且,有可能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具备“代偿能力”这一条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往往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经过几年时间后,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已经没有代偿能力了。
所以《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只起到警示债权人注意的作用,并无多大实际操作的功用。作为保证人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需具备条件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