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具体含义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保证债务的,其大于部分无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二.如果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份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分别申报债权,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1.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追偿权作为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
    2.主债务人破产时,尚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预期的追偿权作为破产清算债权,参加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