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证人连带责任的特征

法律援助

    高洪宾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约定或法定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必须是两个以上;(2)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3)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一部或全部债务;(4)每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5)某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之后,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即享有追偿权。可见,连带责任是多个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牵连关系,实质上是多个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它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民事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保证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保证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与代理人、合伙人、承包人(指农村承包合同)、共同侵权人及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在产生的依据、责任的性质、责任的范围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其主要特征:
    (一)从属性。
    保证之债是基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并从属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之间的主合同的一种从债。它随着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的成立而产生,又随着主债的消除而消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连带责任的消除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主债的履行而消除。当主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保证人的连带责任随即消除。但如果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已逾期,并已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视为主债务未消除,对此,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2)因主债的转移而消除。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主债务转移协议,保证人愿意继续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主债的转移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保证人未表明继续担保,原担保合同应视为解除。(3)因主债的抵销而消除。如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已与债权人、主债务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相抵销,应视为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已消除,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也随之消除。(4)因主债内容发生实质性的变更而消除。也就是说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及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中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将还款日期延长,应视为成立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5)因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违背了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消除。比如保证人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提供担保,而实际上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进行的是倒卖汽车的非法活动,不仅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也导致了原合同的不履行,对此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