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援助以为有人担保,借出去的钱就不怕要不回了。可上了法庭才知道,由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张权利,致使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了责任。
2005年9月,由刘某担保,尚某向李某借款3万余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如逾期不还,加倍赔偿此款,还款日期2005年12月”。2005年12月,借款到期后,刘某再次担保,李某又借给尚某5万元。出具借条注明“归还日期2006年3月31日前,逾期不还加倍偿还此款”。随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二次约定的还款期限也到了,可李某多次催要,尚某没有还款。
2006年11月,李某手持借条,将借款人尚某、担保人刘某一同告上法庭。
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借给尚某8万余元,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尚某应归还此借款。但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其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刘某的担保行为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在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本案第一次借款担保履行期届满时间为2006年6月,第二次担保履行期届满时间为2006年9月31日之前,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在担保期内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故李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这两笔债务由尚某独立偿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