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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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定金罚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这样看来,似乎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就要适用定金罚则。但事实上,这种是错误的。如前所述,我国定金为违约金,而对违约责任,我国是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无过失者不承担责任,双方无过错,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合同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合同因可归于接受定金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被定金担保的合同系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定金应予返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合同不能履行,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失,则双方均应免责,原订合同,自行终止。而所付定金,已无给付原因,且双方均无过失,不发生损害问题,所付定金,应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