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退还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援助房产商退还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其与抵押、质押、留置权、保证并列,为一种担保形式。具体而言,定金为金钱担保,只能以金钱为之,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依据合同自由或自愿原则,定金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可约定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违约定金)。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约定金,适用该定金约定以“违约”为前提,定金视为违约金。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定金给付规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以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定金为例
一、因购房者违约导致定金不退的若干情形
1、签了认购书反悔的定金不能退。购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
2、因个人征信贷不了款,购房定金不退。由于个人征信属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则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所缴纳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