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广告有歧义能否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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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广告引争议
    2014年8月,东莞塘厦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xxxxx居委会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3万元=18平米塘厦西街xxxxx,首付3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这样诱人的广告让来自深圳的刘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资客心动,认为商铺土地使用权为五十年,虽然当时欲出售的商铺正在兴建过程中,但四人立即与工贸公司联系接洽,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定金,并选定了铺位。
    而就在年底工贸公司把合同范本拿出来后,刘小姐傻了眼,因为合同名称写的是《铺位使用权合同》,而不是当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转让性质,而是租赁性质,合同期限为48年。刘小姐称这与她的初衷和工贸公司当初的介绍完全不是同一回事,顿时感觉吃了大亏。而对方表示从来就没有说过是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事后,刘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资客把这间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商铺广告有歧义能否要回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姐等四人选定铺位交付定金目的是为了签订主合同。双方对拟签订的主合同是铺位租赁合同还是铺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广告宣传资料的记载,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而是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原告理解为所有权,属于理解上的错误,另外,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在商谈时未能就主合同的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工贸公司应返还刘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项各5000元,共计20000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大家在购买商铺的时候,一定要从很多方面进行考虑,不要仅仅从对方的商铺广告来进行考虑,如果对于商铺广告有歧义的这种行为的话,那么一般情况定金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