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是何种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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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是何种的适用关系
    这两者选择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二者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法律咨询: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生姜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生姜10000斤,每斤单价1元;乙付给甲定金2000元;甲每少供应一斤生姜应赔偿给乙0.9元的经济损失,乙每少收购一斤生姜应赔偿给甲0.9元的经济损失。在生姜收成时,生姜市场价格上升为每斤3.5元。甲不把生姜供给乙,而以高价供给其他收购商。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
    律师回答:
    乙可以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如果再主张定金时,则其总值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价金总和,即两项合计只能为10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