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何运用

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司企业的经营行为均以事同为载体表现为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义务的履行和承担。经营行为的主体(法人、自然人)为了使相互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充分实现和履行,在合同中普遍约定以“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来约束当事方,避免恶意履行、过失履行。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有法律规范和司法制衡。公司在签署商务合同时,必须准确使用。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对合同义务履行的一种保证。《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有最高金额限制,只能在合同总标的20%之内约定定金额度。《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用意是避免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出现。
    3.违约金是预先确定,在违约发生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违约金可以约定为一个确定的金额,或约定为一个确定的计算方法(如百分比)。
    4.违约金的约定不是无限的、任意的。是以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为参照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明显或难以用证据证明,则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违约金比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通用产品买卖的违约金比例为不履行价款的1%-5%,专用产品为10%-30%。
    5.定金是预先确定、预先支付;而违约金是预先确定,事后支付。
    6.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可以选择适用。即使双方都同意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约金,但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只能选择一种,选择权在守约方。
    7.赔偿金是指用定金赔偿后,守约方仍有损失没有补足时,差额部分由违约一方再行赔偿。由此可见赔偿金可以与定金并用。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无须再用赔偿金这种方式。
    最后要说明的是,定金和预付款都是预先给付,但预付款不具有法定担保性质,也没有惩罚和补偿性质。一定要分清楚,写明白。再有用字一定要准确规范,不要马马虎虎地把“定金”写成“订金、押金、压金”,一字之差,相去甚远。合同是法律文件,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概念和用语,用字和符号都必须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