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质押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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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质押成立条件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车辆质押业务的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由此可见,在进行车辆质押的时候成立就要满足上面的这些条件,这是质押当事人都要清楚的问题。毕竟对车辆进行质押也是关系到财产的问题,大家就要重视,以免发生纠纷完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