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为什么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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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为什么不能质押
    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抵押和质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
    不动产的凭证是不动产的物权证明,交付不动产凭证不等于不动产的交付和占有。
    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
    1、质押的定义: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补充: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不动产作为不可移动的财产,要做到由由质权人负责保管是不可能的。
    什么是质押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是不能够进行质押的,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不动产的凭证是不动产的物权证明,交付不动产凭证不等于不动产的交付和占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