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什么
法律援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是国际上通用的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是建立在动产诸多权益之上的,比无担保相比有着无比优越的优势,但是不很成熟。
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对于实物动产,物权的派生权利在国外资本市场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担保法》抵押与质押作为两类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动产既可设置质押,也可抵押。两者相比,质押因转移占有而使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变得更容易,因此,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不失为一种安全可靠的融资担保方式。
《担保法》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及质权实现的费用。”我国《担保法》78条及担保法解释103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229条规定:“股权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规定。”
中小企业的资本容量与大企业相比悬殊明显,因此同金融机构的商业互动自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简单说,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体上不可能有良好的信誉积累,又因为没有一定长的时间的积淀,既无品牌效应也无信用积累;在内部管理上,也存着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人、财、物管理必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国有金融机构的视角观察,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一定的信贷歧视状态,在信贷配给上处于可有可无的态势,与实力雄厚,没有任何信用危机的大型企业对比,中小企业只能在夹缝里生存,吃一点别人剩下的残羹剩饭,根本不可能“吃饱”,更谈不上吃好了。
大型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把所控制的金融资本发放出去,首先注重的因素是银行贷款风险,其次才是银行的投资风险。在经济利好时局下,银行没有必要过分考虑投资风险问题,因为金融卖方市场不愁没有买主,所以贷款几乎没有太大风险;现在,情况反过来了,世界金融危机,大型企业由于资金铺张的面积过大,恰恰限制了大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相对较为灵活,其前又没有过大的负债,有的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任何债务,在大萧条这种情况下,消费需求仍然有着强劲、不减衰的趋势,再加上各个国家政府积极财政策略及形形色色具体的拉动内需的措施等,可以说,中小企业有着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相信各大商业银行不会坐失良机,也在盼望着国家金融政策的松动和积极进取的政策出台,需要提醒的是:应该防止社会出现无法限制的过多过滥的资产担保公司的面世,他们往往看准中小企业强劲继续发展的需求,这些公司往往提高投资担保的门槛,有的极尽苛刻的审查和高的无边的利率水平,虽然满足了金融需求,但加剧了借款人的还款高风险,在压力下,必然诱发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最终的结果使大多数中小企业淘汰出局,国家的经济格局不稳听、不健康,最终极的风险会转嫁给国家政府,让人民消化终极恶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仅有短短的十几年历史,又存在计划经济的沉重负担,资本市场没有孕育孵化成熟,存在着诸多的结构缺陷,造成中小企业不能直接融资,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替代性的过渡性的市场体系,极大压缩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空间。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存在或多或少轻视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进而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成不断恶化趋势,尤为突出的是国家对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缺乏足够的重视,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落实,成为制约中小企业顺利贷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