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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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应负什么责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F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出质人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第二,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话,这个时候很可能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行使我们的治权,否则造成的一些损失就需要质权人自己进行承担。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