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质押之仓单质押操作流程有哪些

法律援助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或第三方仓库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所有权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
    1、物权凭证及材料要求
    1.1必备材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批准机关所作出的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c、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仓储公司或第三方仓库签发的仓单、入库单或储存凭证原件
    f、与质物来源相关的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供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运单、完税证明、计量码单、质保书等)
    1.2其他材料
    a、企业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或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2、操作重点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1.1调查评估
    a、审查企业资质,考量出质人持有质物的合法性。
    b、比对质押人取得质物的原始凭证,考量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合法可靠和处分权的完整。
    c、现场调查,确认仓单的真伪。
    d、现场查勘,复核质物数量和质量
    e、根据质物的现行市值和价格走向,评判该质物至质押期末的价值。
    f、评估判断行使物权的可能性和质物变现的可能性。
    g、调查分析仓储方和质押人(即寄存人)的关联性。
    h、调查分析仓储方的自身管理能力和资产状况。
    1.2合同签定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权利质押或质押合同,质押人、借款人非同一人的,应将质押人列为共同借款人。
    b、质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约定质期届满由质权人直接取代质押人行使提货权利、变卖、拍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应备置相关委托手续为合同附件。
    c、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人在限额内可以提取货物或可以置换质物的,应按《质物管理》规定,拟定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任何提贷或置换行为均应得到质权人同意。
    1.3物权设立
    a、凭证收取:物权凭证原件(包括仓单、供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完税凭证、提(运)单、计量码单、质保书等)及物权处分凭证材料必须收取,其他凭证材料亦必须按本节第三条第1款要求收集齐全。
    b、质押双方共同向仓储方发出质押告知,告知内容包括仓储事实和数量的确认,质权人对提货条件所作限制的确定,仓储方对质权人行使质权即提取货物的认可和配合,并应取得仓储方的确认回执,或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