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质物未签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法律援助已交付质物未签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现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划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一般动产做典质的,典质权设立的前提只有一个,即典质合同生效,典质权设立。
但假如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动产好比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舟舶,航空器等其他法律答应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