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要想紧急避险,首先必须要有危险源的存在,如果行为人利用紧急避险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注意,这种情况下是被涉嫌相应犯罪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于紧急避险,一些特殊职务的工作人员是不适用紧急避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