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不包括的条件
法律援助紧急避险不包括的条件:提前预防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5、可行性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__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