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法律援助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