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协议的物权效力
法律援助(一)抵债协议与原债权协议之间的关系。
抵债协议一旦签订,新债已经发生,此时基于抵债协议产生抵债物交付的请求权。但是,基于抵债协议发生的请求权并不意味着消灭原来债权,除非当事人约定抵债协议生效后原债权权利消灭,抵债物在完成交付(动产为转移占有、不动产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原债权仍然存在。
(二)抵债协议能否出卖?
抵债协议既然产生了请求权,作为一项权利,当然可以出卖。理论上的疑惑在于,此时出卖的权利性质如何?我们认为抵债协议下的权利,仍然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但是又不同于原债权,也不是物权。因为抵债物只要没有办理交付手续,对于权利人来讲就不是物权,而是请求交付物的请求权。
(三)《物权法》第195条等规定: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一种代物清偿。比较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务,都是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始给付,其表现特征比较相像。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该约定实为债务的清偿,且系以他物替代清偿,因代物清偿行为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之前,清偿行为尚不成立,故当事人要求履行抵债协议或根据抵债协议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四)以物抵债只是一种债务履行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签订抵账协议时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以物抵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