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有什么途径
法律援助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包括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提起的确权之诉,自人民法院确权判决生效时,诉争标的所有权就归属被确权人,而无须必须完成交付。也就是讲,有关文书具有公示的效力。
在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由于原权利主体消灭,如不确立新的权利主体,则会使遗产处于无权利人的状态,因此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是有必要的。这里有一个受遗赠的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受益赠人如要接受遗赠,应在两个月内做出表示。那么在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做出表示之前,遗产如何认定权利人?(法律规定的是受遗赠,即同意接受遗赠之意。)另外,作为法定继承人,如果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为放弃所有权而非继承权。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因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例如为他人打字、抄写作业、施工等,相关行为的完成不需要行为人做出任何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简单讲就是其只是负责干活。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我国独创,其与事实行为共同组成民事行为,侵权行为不应属于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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